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某建设集团(下称 “原告”)诉潍坊某房地产公司(下称 “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委托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张美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案诉讼事宜,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缜密的诉讼策略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成功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全面胜诉。
【案件概况】
2021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与潍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建潍坊某项目16#、17#、22#、36#、40#楼、南北区地下车库及门楼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后,结算造价为108,812,796.2元,但发包人房地产公司仅支付67,940,916.83元,拖欠巨额工程款。天元建设遂提起诉讼。
【代理亮点】
1. 突破“未开具发票拒付”抗辩,成功追回工程款
房地产公司以某建设集团未提供足额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代理律师精准把握:庭审期间某建设集团已完成全额发票开具,法院最终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支持了某建设集团的付款请求。
2. 以“阶段结算”突破“终审结算书”障碍
房地产公司辩称未签署终审结算书、结算条件未成就。代理律师通过对方内部审批系统,成功取证结算审批流程已完结,法院据此认定结算审核已通过,付款条件已成就。
3. 优先受偿权获法院支持,清偿顺序优先
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已全部出售”为由主张不宜折价拍卖,剥夺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认定施工总承包人对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债权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4. 违约金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2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LPR计算),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 房地产公司向某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欠款 37,607,495.48元;
? 房地产公司支付上述欠款逾期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 某建设集团在37,607,495.48元范围内,对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50,281元,绝大部分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地位——承包人无需依赖房屋是否已出售,只要是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可依法主张权利。同时,在发包人以“未开发票”“结算手续未完”等为由拖延付款时,承包人应果断启动诉讼程序,通过证据固化(如现场演示系统数据)化解阻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美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