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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二审改判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推翻主犯认定实现减轻改判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HXX刑终〔2025〕ZY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某省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何某某(组织者)等人秘密建造制毒工厂,大量生产麻黄碱类制毒物品后销往境外。李某(化名,68岁,经商,患多种疾病)于当年受何某某邀请,在制毒工厂提供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从中获利6.2万元。此外,侦查机关还指控李某伙同他人建造木炭厂用于制毒预备活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认定李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追缴违法所得6.2万元。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李某家属经过多方了解,最终委托了在毒品犯罪辩护领域经验丰富的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李某,深入核实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及获利细节。赵律师发现,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技术指导,并未出资、未招募人员、未参与利润分配。所谓“伙同他人建造木炭厂用于制毒预备”的指控,仅有李某本人的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经过对案卷材料的全面梳理和分析,赵律师确定以下辩护核心。

赵飞全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严重问题:其一,李某系从犯而非主犯——李某未出资、未招募人员、未参与利润分配,仅受雇提供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作用;其二,木炭厂事实不能认定为犯罪——该事实仅有李某本人的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证据规则;即便认定事实成立,该木炭厂未实际投入生产,亦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其三,李某年事已高,患多种严重疾病,羁押期间身体状况持续恶化,对其从轻处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赵飞全律师据此制定了以“从犯辩护+犯罪预备辩护”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李某量刑过重,且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第一,李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未出资、未招募人员、未参与利润分配,仅受雇提供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未正确认定李某的从犯地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对比同案主犯何某某(八年有期徒刑),李某作用明显较轻,在刑期上应有更大的差异。第二,木炭厂事实不能认定为犯罪。该事实仅有李某本人的不稳定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且该木炭厂未实际投入生产,即便认定事实成立,亦应认定为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第三,李某具有退赃情节。李某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二万元,虽未能全额退缴,但体现了李某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第四,李某年事已高,患多种疾病。李某已68岁,患多种严重疾病,羁押期间身体状况恶化,对其减轻处罚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系从犯,排除木炭厂事实或认定为犯罪预备,综合考量从犯、退赃、年迈等因素,减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合议庭认定木炭厂事实系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认定扣押的6.2万元系李某家属主动退缴款项,依法改判没收该款项而非追缴。虽然二审法院未对李某的刑期进行实质性改判(维持六年),但财产刑部分的纠偏为李某减少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在财产权益层面取得了积极的辩护效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件中,成功运用从犯辩护和犯罪预备辩护相结合策略实现二审部分改判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辩护策略组合方面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赵律师善于从案卷材料中发现事实认定的薄弱环节。对于木炭厂指控,赵律师敏锐地指出该事实仅有李某本人的不稳定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虽然二审法院未完全排除该事实,但通过论证犯罪预备性质,成功引导法院在量刑层面对该事实进行更加宽容的评价。

第二,赵律师精准运用了犯罪预备辩护理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律师通过对犯罪预备理论的深入运用,成功将木炭厂事实从“既遂犯罪事实”降格为“犯罪预备”,在事实认定层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定罪档次。

第三,赵律师形成了多维度辩护策略。从犯辩护、犯罪预备辩护、退赃辩护、年老多病人道主义辩护,赵律师从四个不同角度同时发力,形成了系统化的辩护体系,显著增强了辩护的整体说服力,最终在财产刑部分取得了实质性的改判成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件中,即便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事实清楚,专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律师仍然可以从量刑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从犯、犯罪预备、退赃退赔、年迈多病等多种从宽情节,形成辩护的“组合拳”。同时,辩护律师还应当高度重视财产刑部分的辩护工作,对没收、追缴、罚金等财产部分的认定和计算同样需要精准把握,对于非法获利数额的计算方式、扣押款项的权属认定等问题应当进行深入论证,有时财产部分的小幅改判也能为当事人带来不容忽视的积极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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