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黎某与陈某2018年结婚,后感情不和, 陈某于2022年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 黎某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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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 黎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 132839.76 元, 陈芳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9508.61。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人应分得(132839.76+49508.61)/2=91174.19元,因离婚非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本院酌定采取由双方各自保留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并由黎胜补偿给陈某现金差价款41665.58元(91174.19-49508.61)的方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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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黎某与陈某各自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黎某支付给陈芳现金差价款4166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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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但因离婚非法定提取公积金事由,法院一般计算各自应分得的公积金款项后,判令双方各自保留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名下公积金余额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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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