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张加入一个老年健身队,交了不少朋友。一天,老张邀请健身队朋友聚餐,陈女士受邀参加。席中,陈女士不慎摔倒受伤,老张连忙找人送医,并垫付医疗费2千元。陈女士经检查为踝骨骨折,住院治疗一月有余,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后因协商赔偿无果,陈女士将老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6487.63元。
老张辩称,朋友这间聚餐是情谊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行为。陈女士受伤系其自身不慎摔倒所致,且在其受伤后老张已送其就医并通知家属,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组织聚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本身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但作为聚餐组织者,老张对参与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注意安全、及时救助等。本案中,陈女士在聚餐中摔倒受伤,老张已将其送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充分风险提示或现场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防滑措施、饮酒后安置等),存在一定过错。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不慎摔倒与自身疏忽大意具有因果关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老张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90%由陈女士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老张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48.76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情谊行为的法律边界:朋友间聚餐、互助等行为通常属于情谊行为,不受民法强制约束,但组织者仍需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聚餐组织者需根据活动性质采取合理措施(如提醒饮酒风险、照顾醉酒者、保障场地安全等),未尽义务则需按过错比例担责。
三、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陈女士未尽注意义务,需自担主要责任。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