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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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鑫真律师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确认案-劳动争议领域

发布者:范鑫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5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5

律师观点分析

范鑫真律师建筑工人劳动关系确认案-劳动争议领域

Z经包工头L介绍,于2024年4月来到A公司承建的某小区工地从事打混凝土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日工资200元。2024年4月26日下午2时10分左右,Z在某小区4号楼打2楼平板混凝土时,在移动振捣棒和电机过程中被钢筋绊倒,左前胸摔在钢筋上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受伤后未再到工地工作。为后续进行工伤认定,Z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A公司否认与Z存在任何关系,辩称公司未查询到Z的用工信息,工地并非仅有公司一家承建,还有多个包工头及另外几家公司参与施工,公司不认识Z所称的包工头L,与L之间也无任何关系,请求仲裁委驳回Z的仲裁请求。

范鑫真律师在接受Z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展开举证工作。范鑫真律师收集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明Z的工资由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同时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Z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范鑫真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述了建筑领域用工的特殊性,指出即便存在多层分包关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仍应对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被申请人以不认识包工头、工地有多家施工方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Z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从事打混凝土工作,有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为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Z系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Z受被申请人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仲裁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裁决确认Z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筑工程领域层层分包、转包现象普遍,许多农民工通过包工头介绍进入工地务工,往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明确了在此类情形下,只要劳动者实际接受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即使存在包工头中间环节,也应认定劳动者与承包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为农民工后续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奠定法律基础,切实维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范鑫真律师在此案中通过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清晰的法律论证,帮助农民工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范鑫真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
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
1130820********89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