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Z某系建筑工人,2023年7月入职A公司承建的某县西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西环路拓宽工程工地,从事木工支模、打灰等工作,工作地点位于某县下板城高速口处,日工资300元,包吃住,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9月7日下午16时50分许,Z某在工地修电缆沟打混凝土过程中,扶着泵管放灰时,泵车大臂触碰到高压线,将Z某电伤。事故发生后,工长J拨打120电话,救护车将Z某送至某县医院救治,同日住院,2023年9月27日出院。经诊断,Z某左侧上肢、右侧下肢电击伤,右侧第2肋骨骨折,高血压3级(高危),低钾血症,双肺结节,双眼钝挫伤,双侧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并左侧硬化斑块形成。
2024年4月28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Z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2月26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Z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8月15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鉴定Z某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3个月。
Z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向A公司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45180.2元,同时因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Z某遂委托范鑫真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中,范鑫真律师全面梳理了Z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据,提交了银行转账工资记录、工地出勤记录、工友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关键证据。针对A公司未给Z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范鑫真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主张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项工伤待遇标准。同时,范鑫真律师详细论证了Z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并提交了对应票据和证明材料。
仲裁委最终裁决:确认Z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Z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w+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w+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w+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w+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6K+元、伙食费若干元、鉴定费若干元,上述款项总计18W+元,限于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结清。驳回Z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请求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予支持)。
范鑫真律师在该案中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及时帮助Z某完成劳动关系确认,通过仲裁裁决确认了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奠定基础;第二,全程跟踪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保Z某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第三,在仲裁庭审中精准运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的规定,成功主张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各项待遇,最大化维护了Z某的合法权益;第四,细致核算各项工伤待遇金额,提交完整证据链,最终帮助Z某获得近18万元的工伤赔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群体往往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维权难度较大。本案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等一系列法律程序,最终成功获得工伤赔偿,为同类建筑工人工伤维权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鑫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