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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酌定不起诉——夏某涉袭警案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北京市某区派出所在深夜接到投诉举报电话,报案人表示自家单元楼内有人违规饲养大型犬并且常在夜间吠叫扰民。次日公安民警展开调查时锁定报案人同栋居民夏某(化名,男,42岁,北京市人)。在调查期间,夏某为避免自家犬只被没收,先以家中无人为由将公安民警引导至工作单位,在民警到达后又以工作为由拒绝办案民警传唤。在此过程中,夏某与办案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在身体对抗中导致派出所民警受伤。随后,夏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取保候审。

二、辩护过程

在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夏某委托专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得知本案一周内将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因时间紧迫,辩护人积极与各方进行协调,当日下午前往检察院申请查阅本案卷宗,当晚将客观证据与事实梳理完毕。

辩护人连夜展开案件研讨,研究辩护思路并草拟辩护词。次日前往检察院查看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与经办检察官沟通,从客观事实、社会影响、法律规定等多角度为其辩护并提交书面律师意见,明确指出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夏某具有暴力袭警的事实。辩护人多次就确定的法律意见向办案检察官深入沟通案情,几番沟通下来终于得到办案检察官对辩护团队法律意见的认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本案罪名从“袭警罪”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在夏某诚恳道歉下,办案民警最终接受了夏某的道歉,并出具谅解书。辩护人见证夏某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认为,夏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从“袭警罪”成功变更为“妨害公务罪”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例。袭警罪,专业的袭警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善于从证据链入手,精准剖析行为性质——袭警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主动暴力袭击的主观故意,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暴力袭警事实,则应积极推动罪名变更。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缜密的证据分析和积极的检方沟通,成功实现了罪名降档和不起诉的双重目标,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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