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苏某(化名)受上游平台雇佣,通过社交平台线上发布违规广告共计1004条,涉案流水347万余元,公安机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苏某的广告发布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苏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最底层的广告推广环节,仅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上游犯罪的具体实施和利润分成。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了在案证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一是论证苏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是强调苏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三是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四是苏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五是苏某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赵律师指出,对于底层广告推广人员,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量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苏某虽实施了发布违规广告的行为,但综合全案情节,可以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苏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极低、作用极微。其仅负责执行上游指令发布广告,对上游犯罪的具体内容、运作模式、获利分配均不知情,系被动参与、机械执行,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苏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全部从宽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88000元。
第三,苏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此前从事正当职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误入歧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具有再犯危险性。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恳请贵院依法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全盘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消除刑事案底,名下银行卡、网络账号全部解除冻结。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展示了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综合运用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多个从宽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的辩护策略。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和裁量空间,成功为当事人消除了刑事犯罪记录。2026年司法实践表明,对于底层广告推广人员等轻微涉案人员,检察机关秉持审慎态度,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避免轻微过失留下终身刑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