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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买卖微信号“白号”案——赵飞全律师以“信息可识别性”抗辩获存疑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微信号、QQ号等虚拟账号的交易日益普遍。然而,买卖“白号”(未绑定实名信息的虚拟账号)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一起经典案例,为这一新型法律问题提供了权威答案。

案情回顾: 陈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职员。2024年至2025年期间,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从事微信号买卖业务,累计买卖微信号约500余个,个人获利约2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刑事拘留,指控其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陈某辩称其买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即解绑了身份证号、手机号的虚拟账号,头像随机生成、无转账功能且朋友圈使用受限,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全面阅卷。他发现陈某买卖的微信号均为“白号”,有充分的证据支撑——陈某向上游购买时明确要求提供未绑定手机号和任何身份信息的账号密码;若绑定实名制信息则要求解绑后才购买。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相互印证,如“能解开的都给你尽量解”“手机号解绑吗”等。

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核心论点有三:第一,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白号”无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第二,侦查机关仅依据8个微信账号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就认定500余个微信号均属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以偏概全,证据不足;第三,“白号”交易本质上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而非个人信息买卖。

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买卖的微信号不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功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信息性质抗辩的标杆案例。北京十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认定标准——“可识别性”,成功将虚拟账号交易排除在刑事规制范围之外,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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