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XXXX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钟某因被指控利用公司名义组织多名务工人员以旅游签证名义出境务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钟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高薪境外务工”信息,为20余名务工人员办理旅游签证并安排出境,从中收取中介费共计12万元。钟某到案后辩称,其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所有业务均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旅行社代办签证的委托协议等全部证据材料。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行为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本案中,钟某的行为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务工人员的出境签证系通过正规旅行社合法办理,务工人员持有合法的旅游签证出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钟某的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钟某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钟某的行为更接近于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关键书证、梳理在案证据的薄弱环节,成功论证了指控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证明是控方的证明难点,证据链存在断裂即可能构成存疑不起诉的法定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