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嫌疑人曹某,男,37岁,某贷款中介公司股东(占股15%)。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公司为寻找客户,经股东会商议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曹某与其他三位股东共同决定出资购买工资、公积金信息共计194万余条,用于业务员电话推销贷款业务。公司营业利润57万元,曹某个人获利约3万元。案发后,曹某被刑事拘留。家属聘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会见曹某后,发现曹某虽参与决策,但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赵律师重点围绕从犯地位展开辩护:第一,曹某占股较少,非主要决策人;第二,虽知情、支持并出资,但实际参与程度低于其他三名股东;第三,获利仅为分红3万元;第四,信息用于合法贷款业务推广,未用于违法犯罪;第五,曹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证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曹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其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案主犯被判处实刑三年以上。
四、案例评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犯认定是股东、管理人员争取缓刑的关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在单位犯罪中,应根据出资比例、参与程度、获利大小综合认定从犯。地位次要、作用辅助、获利较少是认定从犯的核心要素。本案通过从犯辩护,实现缓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