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嫌疑人杨某,男,39岁,某集团公司分公司负责人。2023年至2024年,杨某担任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分公司以虚假项目为名骗取客户资金1300万元。案发后,杨某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家属委托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深入分析后发现,虽然分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杨某受总公司管控,无资金支配权,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律师向法庭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杨某的任命、考核、薪酬均由总公司决定;第二,骗取的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分公司无资金支配权;第三,杨某系执行总公司决策,未参与犯罪模式设计。按照相关规定,上级单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下属单位人员可作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赵律师意见,认定杨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比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单位被判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是精细化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在多层级的公司集团中,下级公司负责人往往可争取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而获得量刑上的酌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