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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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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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新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5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看到其朋友张某2的豫R×××××车辆停放在社旗县赊店镇世博A区郑岩品牌童装店门前,因想起二人的矛盾,王某某随手在地上捡起一铁器,围着豫R×××××车辆划一圈,后王某某将该铁器扔掉离开现场。经鉴定,车辆被损毁部位价值9750元。2020年8月10日,张某2对王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为发生在酒后,主观恶性较小,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陈新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业务。自从业以来,已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