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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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王X等与马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新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6日14时30分许马XX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迎宾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社旗县××路西××大道××路段××与同向行驶的贺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附载王XX)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贺XX、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贺XX被送往社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2414.61元,南阳宛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3月6日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鉴定人贺XX所需的误工期共计约120日、护理期共计约60日、营养期共计约60日为宜。原告王XX被送往社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6648.83元,南阳宛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3月6日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所需的误工期共计约120日、护理期共计约60日、营养期共计约60日为宜。二原告为此共支出鉴定费1200元。

另查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险,含不计免赔险),交强险保险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该事故发生于2020年9月19日之后,故本案交强险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结合本案,马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贺XX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附载王XX)发生碰撞,造成贺XX、王XX受伤,该事故经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按100%比例赔偿。原告贺XX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一、医疗费损失:1、医疗费12414.6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3、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以上医疗费损失共计14414.61元。二、伤残损失:1、护理费7702.7元(46858元/年÷365天×60天×1人);2、交通费320元(16天×20元/天);3、鉴定费600元,以上伤残损失共计8622.7元。三、财产损失:车辆损失:1200元。原告贺XX的损失共计24237.31元。原告王XX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一、医疗费损失:1、医疗费6648.8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6天×50元/天);3、营养费1200元(60天×20元/天),以上医疗费损失共计8648.83元。二、伤残损失:1、护理费7702.7元(46858元/年÷365天×60天×1人);2、交通费320元(16天×20元/天);3、鉴定费600元,以上伤残损失共计8622.7元。原告王XX的损失共计17271.53元。二原告的损失共计41508.84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贺XX、原告王XX。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贺XX、原告王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508.84元;

二、驳回原告贺XX、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贺XX、原告王XX负担53.5元,由被告马XX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新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业务。自从业以来,已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