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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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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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与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新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个人物品;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魏XX由原告抚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告袁X与被告高X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秋天,原告将原告与前夫婚生女魏XX户口迁入高X所在的户籍,婚后,原告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性格多疑偏激,导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2020年8月底,原告向被告索要户口簿办理女儿的入学手续时,对方无端怀疑原告索要户口簿的目的并激化了矛盾,该事件导致被告的父亲高XX、被告的弟弟高X受到刑事追究,原告的父亲袁XX、原告的哥哥袁XX受到行政处罚,事后,被告一方不但不吸取教训,缓和双方的紧张关系,反而对原告生活一方进行暴力威胁,导致原告心灰意冷,整天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之中。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准许。

被告高X辩称,一、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双方虽不是感情笃厚,但也没有大的矛盾,原告虽与被告的其他家人有矛盾,但生活是夫妻二人的生活,希望原告能正确认识夫妻矛盾与其他矛盾的区别,所以原被告夫妻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望法庭不准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如果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应将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车牌为豫R×××××,登记车主为袁X,初始登记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三、如若判决原被告离婚,对被告在结婚时所支付的10万彩礼应予以返还。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望法庭不准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对各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其相应的证据效力;对各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确认其相应的证据效力;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袁X将自己与前夫所生女儿魏XX的户口迁入到被告高X所在的户籍地。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2020年12月25日,原告袁X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将被告高X诉至本院要求离婚,遂酿此纠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袁X将自己与前夫所生女儿魏XX的户口迁入到被告高X所在的户籍地,说明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理解,在某种程度上被告也能够接受原告的过往,可见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过纠纷,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双方只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多进行沟通和协调,多发现和赞美对方的优点,及时反省和改正自己的缺点,对于夫妻感情和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多做批评和自我批评,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袁X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袁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袁X与被告高X离婚。


陈新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业务。自从业以来,已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