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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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一审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8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中我是被告律师。


本案案由为:合伙股权纠纷。但原告诉讼请求中却包含了民间借贷的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一直想用混淆、偷换概念的方式引导法官思路,以求法院确认其可能不真实的事实。当然,这种策略对请了律师被告根本形成不了威胁,但如果被告不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庭审中不提异议),则有时法官可能会忽略一些关键问题,从而形成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另外,本案其实对于原告来说,只要被告对所谓借款提出异议,原告是很难完成证明责任的,根据证据规则,原告也可能因证明不能问题导致其主张(10万系借款)不被法官采信。结论:在本案中,律师虽然为当事人避免的损失不大(10万),但是请律师与不请律师对案件结果影响是很大的。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徐某,第三人吴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1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1211日、201912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123日,本院依原告刘某申请追加吴某为本案第三人。此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7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徐某、夏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告期60天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4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4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0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10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夏某、徐某辩称,夏某、徐某在刘某入股前就已成立教育咨询服务部,并在乐山和峨眉山分别有一个办学点。2018年,经三人协商,刘某出资48万元,占股34%。因为,乐山学校、峨眉山学校均为民办非企业,不属于赢利性机构,刘某无法直接入股。所以,三人协商成立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乐山学校和峨眉山学校。2018128日,三人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20181210日刘某通过曾某的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201918日刘某向徐某转款10万元。此时,刘某尚有8万元投资款未支付。2019513日,三人签订《退出乐山教育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刘某退出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学校、峨眉山学校,徐某、夏某分三次支付刘某40万元。夏某、徐某在2019629日拿到公章后,于201972日向刘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万元。故,二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另,二被告第三次付款20191230日才到期,而原告起诉时间为20191023日,诉讼请求主张剥夺了原告的期限利益,故已经支付的第一笔10万元和20191230日到期的10万元中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128日,徐某、刘某、夏某签订《股东投资协议书》,约定:三人设立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投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地址为乐山市市中区肖坝新业中心写字楼**,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徐某占公司38%,刘某占公司34%,夏某占公司28%。第三条约定,成立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包含:乐山学校、乐山咨询服务部、峨眉山学校及英语品牌公司,注册公司费用由股东代付,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

20181210日,刘某通过妻子曾某的银行账户向徐某转款30万元,备注入股英语股金

201918日,刘某向徐某转款10万元,备注徐某借款用于验资。同日,徐某向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账户转款20万元,备注开办资金

2019513日,徐某、刘某、夏某签订《退出乐山教育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徐某、夏某共同应支付刘某股份收购款40万元,第一次付款在乐山英语培训学校民办非营业执照办理完三天内支付10万元,第二次付款在2019930日支付20万元,第三次在20191230日支付。即日起刘某退出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乐山英语培训学校、峨眉山学校合伙人及法人代表。

刘某与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65日,刘某问兄弟,进度如何?主要是等着用钱,望理解,夏某将其与小江,工商注册的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刘某,刘某问什么意思?资产评估报告还没出?上次不就三天干好了吗?夏某回上次也是二周2019618日,刘某问本周能否完全搞定?兄弟。夏某回我不敢保证,资料已经修改呈报了2019624日,刘某问兄弟,搞好没?今明天可否转给我并将银行卡照片发给夏某。夏某回安排下午去行政审批中心交资料2019629日,夏某回拿到公章了,周一去办理。刘某回好的,兄弟201971日,刘某催上午能到账吧,兄弟。30号钱不够,没敢去收房

201972日,徐某向刘某转款10万元。

资料显示:1.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1227日成立,登记的股东为刘某(出资比例34%)、徐某(出资比例66%),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载明:刘某出资额为34万元,徐某出资额为66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481231日前缴足。2.2019815日,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的股东变更为吴某(出资比例34%)、徐某(出资比例66%),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修改为吴某出资额为34万元,徐某出资额为66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481231日前缴足。3.落款日期为2019815日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刘某将持有的公司股权34万元(34%)转让给吴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转让后刘某不再是公司股东。4.落款日期为2019815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载明:转让方为刘某,受让方为吴某,刘某自愿将持有的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34万元(34%)以0元价格转让给吴某,吴某同意以此价格受让上述股权。

另查明,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咨询服务部于2017818日登记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某。乐山市市中区英语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2019619日。

再查明,峨眉山市英语培训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为2019510日。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开户许可证、《股东投资协议书》《退出乐山教育合作办学协议》《委托书》《结婚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清单、股东会决议、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徐某、刘某、夏某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书》《退出乐山教育合作办学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1210日,刘某通过妻子曾某的银行账户向徐某转款30万元,徐某、刘某、夏某均认可是刘某支付的投资款,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201972日徐某向刘某转款10万元,刘某认为,该10万元系徐某归还的借款。徐某抗辩,该10万元系按《退出乐山教育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支付刘某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结合转款时间、微信聊天记录及《退出乐山教育合作办学协议》的内容,本院对徐某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理由如下:第一,201918日刘某向徐某转款10万元(备注徐某借款用于验资),刘某认为,该10万元是徐某向刘某的借款。徐某抗辩,该10万元是刘某支付乐山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无论是刘某主张的借款还是徐某主张的投资款,均与本案审理的徐某、刘某、夏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主体不一致。本院对201918日的10万元转款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各方可另行诉讼。第二,假设201918日刘某向徐某转款10万元系借款,刘某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先于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到期的情况下,201972日徐某向刘某转款的10万元也应先抵充已到期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刘某一直在问夏某,乐山英语培训学校民办非营业执照是否办理完,让夏某尽快办理并支付款项。夏某2019629日回复拿到公章了,周一去办理。徐某201972日就向刘某转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徐某、夏某未举证证明其按约支付刘某剩余股权转让款30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故,刘某主张徐某、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1023日起至201912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尚欠全部股权转让款为计算基数,自201912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股权转让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1023日起至20191230日以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12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8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150元,被告徐某、夏某负担6150元。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