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案由: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人:赵发贵律师
被申请人:程XX、余XX、周XX、程XX、范XX
申请标的额:1845561.57元及资金占用费。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程XX与E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程XX向E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525000元,专项作为其偿还XXX金融平台上借款债务的预备资金,程XX与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委托协议》,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程XX在E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525000元作担保;余XX、周XX与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用房抵押合同》,用自己名下房屋向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做抵押,用于程XX借款的反担保;同日,程XX、范XX与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为程XX借款向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后,程XX与E市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数次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批代偿1845561.57元,经多次协商无果,权利人委托我所代理维权。
三、仲裁结果
1. 程XX在收到本裁决书15日内向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03090.2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03090.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标准上浮50%,从2018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2. 程XX、范XX对本裁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程XX追偿。
3. 乐山市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程XX、余XX、周XX所有的位于XX县研城镇和平街85号附1号的抵押房物(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058464、监证0058465、监证005846、证0058473、监证0058474、监证0058475、监证0058476、监证章00897、监证0058478、监证008479、监证0058480、监证0058492、监证005849、监证0058494)转让、拍卖所得价款扣除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欠贷款后的剩余价款在本裁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仲裁费用由程XX、余XX、周XX、程XX、范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