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平,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平,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方某芬,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李某平与被告戴某平、方某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元,由原告李某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