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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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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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5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平,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平,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方某芬,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李某平与被告戴某平、方某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元,由原告李某平承担。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