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内容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的内容并非遗嘱人亲笔书写,因此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形式要求,原则上打印遗嘱系无效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8条的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通过该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处理打印遗嘱的问题时,一般认定打印遗嘱无效,除非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打印遗嘱确实是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
综上所述,打印遗嘱的效力不符合继承法的形式要求,原则上属于无效遗嘱,如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的可认定为有效的遗嘱。因此在书写遗嘱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避免使用打印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