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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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律师:男方父母出首付为夫妻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54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案涉xx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由夏x父母出具大部分首付款,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对房屋所有权另有约定的情形,该房屋登记于夏x、刘x名下,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刘x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就案涉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均同意xx号房屋归夏x所有,由夏x给付刘x房屋折价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案涉房屋归夏x所有,后续所有房屋贷款由夏x自行偿还。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涉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构成、案涉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夏x自行偿还的贷款金额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确认夏x支付刘x房屋折价款30万元。

 

【基本案情】

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夏x与刘x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的房屋按照刘x分得60%,夏x分得40%的比例进行分割,由夏x给付刘x房屋折价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夏x负担。

事实与理由:刘x与夏x原系夫妻关系,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后于202x年x月x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购置时间为201x年x月x日,权利人为夏x、刘x,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离婚,刘x、夏x对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而双方共有的涉案房屋却被夏x单独占有、居住、使用,导致刘x只能租房居住,严重影响了刘x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之下,刘x只能向法院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刘x针对涉案房屋主张60%的分割比例理由有2:1是夏x在与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赌博、家暴以及出轨行为,根据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xx法院在(202x)京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双方财产分割比例为刘x60%、夏x40%。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理应以前述离婚纠纷案件为基础,以(202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的双方财产分割比例为依据,财产分割的分配原则亦应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配;2是刘x、夏x双方曾就案涉房屋达成《婚内财产协议书》,按照《婚内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夏x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刘x一人所有。因此,针对涉案房屋,刘x至少应享有60%的份额。综上所述,刘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基于双方曾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有利于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支持刘x全部诉讼请求。

 

夏x辩称,我不同意按照刘x说的分割比例进行分割。一是首付款是我父母支付的,二是购房资格是我本人的资格。房屋贷款一直是我在还。所以,我只同意首付款之后还款部分按照夫妻共有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夏x曾系夫妻关系。因夏x存在赌博恶习,且持续多年,刘x据此主张双方感情破裂,202x年x月x日,xx法院院出具(202x)京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人离婚。就夏x名下的相关存款、复员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根据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xx法院在该案中确认刘x分得60%,判决夏x给付刘x各项折价款共计70946元。就夏x、刘x名下坐落于xx区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刘x在该案中要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约定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因《婚内财产协议书》形成于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期间,内容亦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因双方未据此达成离婚,故该案中认定该财产协议并未生效。刘x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因双方在该案中未就xx号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法院释明,刘x拒绝就该房屋提起价格评估,故该案中未就xx号房屋的分割进行处理。刘x不服该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x年x月x日,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刘x撤回上诉,明确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过程中,刘x、夏x均同意xx号房屋归夏x所有,由夏x给付刘x房屋折价款,但双方就房屋折价款的具体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xx号房屋系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按揭购买,公积金每月还款金额为5524.83元,商业贷款每月还款金额为3469.01元。经当庭核实,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案涉房屋商业贷款未还金额为481350.99元,公积金贷款未还金额为875102.63元;夏x与刘x离婚后夏x独自偿还公积金贷款22283.21元,独自偿还商业贷款13978.04元。经法院询问,双方均认可夏x父母为购买该房屋出资100万元,该房屋现值为290万元,均同意按照290万元作为房屋分割的计算基数。

 

法院判决结果

一、登记于夏x、刘x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的房屋归夏x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夏x自行偿还;

二、夏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x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三、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案涉xx号房屋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由夏x父母出具大部分首付款,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对房屋所有权另有约定的情形,该房屋登记于夏x、刘x名下,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刘x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就案涉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均同意xx号房屋归夏x所有,由夏x给付刘x房屋折价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案涉房屋归夏x所有,后续所有房屋贷款由夏x自行偿还。法院在综合考虑案涉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构成、案涉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夏x自行偿还的贷款金额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酌情确认夏x支付刘x房屋折价款30万元。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