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房产律师:婚前购房婚后还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利益如何分割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47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登记在被告名下的xxx室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原告有权主张权利,故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依法予以分割,同时结合购买房屋时间、双方分居时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核算并酌定由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0.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提被告离婚后偿还的贷款系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的共同财产故应予以分割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向法院提交201x年房价走势图并提出双方结婚时室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价格已经上涨故应当降低补偿金额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提交的该房价走势图中显示201x年x月、x月份房价又分别下跌至21858元每平米及13818元每平米,并不存在被告所提双方刚结婚房价已经上涨的情况,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北京市xx区xx房屋共同偿还贷部分的50%即150023.02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北京市xx区xx房屋共同偿还贷升值部分的50%即300046.0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x年结婚,202x年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原告对于财产分割的判决部分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存绪期间共同偿还北京市xx区xx房屋贷款。在生效的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2x)京xxx民初号判决第x页本院认为“故该房屋仍应当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但被告可就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事实及生效判决的相关认定,原告和被告共同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理应有原告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系我方婚前购买,是我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原告从未工作过,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双方没有子女,也没有必须放弃工作而照顾的老人,原告对家庭没有任何付出,关于案涉房屋还贷部分,全是我方婚前的收入,包括我方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还房贷,银行贷款的还款也是由我方个人偿还,原告从未出过一分钱;2、(202x)京xxx民初号判决书认定双方于201x年年初开始分居,分居后原告从未给我方支付过任何一分钱,房贷也是由我方自己负担;3、原被告结婚时房屋价格是3万元每平米,离婚时房屋价格是2.9万元每平米,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居住于该房屋,我本想卖房还清贷款但至今原告不搬离该房屋,导致目前房价下跌至2.3万元每平米,原告应赔偿我方经济损失;4、原被告离婚时,我自己公司的利润用于还房贷,后我方贷款还房贷都是从xx贷款公司借钱每月贷款,原被告均没有工作;5、原告位于北京市xx区xx办公楼,婚姻存续期间也是在还贷款,我方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共同还贷部分;6、(202x)京xx民初号判决书认定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我不应支付原告共同还房贷部分,因我用完婚前存款后,就是用自己在银行贷款和亲属借款来偿还该贷款。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与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于201x年x月x日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原告和被告共同购买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00.76平方米,单价每平米19464.48元,总价款1558132元,其中首付款468132元,剩余109万元为银行贷款,贷款人为被告,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离婚,同时约定号房屋归被告所有。201x年x月收房后,确认最终房屋总价为1555601元。201x年x月x日,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动产证证书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00.86平方米。

原告与被告于201x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2x年x月x日,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202x)京xxx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号判决书),认定“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可就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主张权利”,并于202x年x月x日判决原被告离婚;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双方于201x年x月x日后开始分居,原告称双方于201x年年初开始分居。后原告提起上诉,并称被告和原告结婚后,将被告婚前未还清的贷款还清,终止了以前的房贷合同后重新办理的房贷手续,故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于202x年x月x日作出(202x)京xx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号判决书),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偿还贷款的事实,但仅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二次购买,不能据此改变房屋的所有权性质,鄢某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驳回鄢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确认双方离婚时间为202x年x月x日。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xx号房屋的贷款信息,依原告申请,法院向xx银行调取了xx和被告关于号房屋的贷款对账单。xx名下的银行贷款本金109万元,自201x年x月x日开始还款至201x年x月x日,实还本金合计109万元,其中201x年x月x日实还本金1007395.72元,实还利息1604.28元,合计100.9万元,x月x日实还本金2216.04元,实还利息3.8元。被告名下的银行贷款本金100.9万元,自201x年x月x日开始还款至202x年x月x日,实还本金合计100.9万元。关于分居期间偿还贷款来源,原告称,用被告自己的工资和被告公司收入偿还,原告未向被告转过钱;被告认可并称由其自己偿还。

庭审中,关于案涉房屋的贷款人由xxx转为被告的原因,原告称由于其与被告婚后仍需每月将还款款项转账至xx银行卡之后再偿还银行贷款,因不想再与xx来往故其与被告将xx名下剩余贷款还清后重新申请了贷款,但并非直接拿出100.9万元将剩余贷款还清,而是其与被告从xx银行重新贷款100.9万元用于偿还,其与被告系替xx偿还贷款后重新购买号房屋;被告称因为办理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将贷款人由xx变更为被告,故重新签订了贷款合同,将被告名下贷款还清再重新贷款是银行需要办理的流程,并非重新购买号房屋。原告另称,被告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称有债务但是确于202x年x月x日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928818.42元,故双方离婚之后偿还的房屋贷款金额应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被告称,202x年x月x日偿还928818.42元金额,系用xx公司申请的企业贷款,即先由第三方向其转账100万元将剩余房贷还清之后,再将号房屋进行抵押贷款150万元,同时提交了xx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回单、电汇凭证,xx银行交易明细以及贷款通知及扣款记录短信用以证明。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并称案外人向被告转账的100万元不是被告所称的第三方,而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收入至该案外人处,因此该100万元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屋现值,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为每平米2.3万元,总价为231978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差额补偿款2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登记在被告名下的xxx室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原告有权主张权利,故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依法予以分割,同时结合购买房屋时间、双方分居时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核算并酌定由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0.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提被告离婚后偿还的贷款系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的共同财产故应予以分割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向法院提交201x年房价走势图并提出双方结婚时室房屋所在住宅小区价格已经上涨故应当降低补偿金额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提交的该房价走势图中显示201x年x月、x月份房价又分别下跌至21858元每平米及13818元每平米,并不存在被告所提双方刚结婚房价已经上涨的情况,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