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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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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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律师:婚后男女共同购房,离婚时男女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39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北京市xx区xx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约定原、被告各自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房进行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共同房产,于法有据。离婚后原告抚养子女,从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考虑,北京市xx区xx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扣除贷款余额后由原告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另,离婚后由被告负责偿还的房屋贷款,为双方共同之债,原告应负担二分之一。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购买的北京市xx区xx房屋,该房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201x年x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因婚后共同购买的北京市xx区xx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故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原告名下无房产,现婚生子已长大,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离婚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双方就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京无住所,要求北京市xx区xx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x年x月生育一子名xxx。201x年,原告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x年x月x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xxx由原告抚养。

201x年x月x日,原、被告共同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双方购买北京市xx区xx房屋,首付100063元,余款38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201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不动产共有约定》,约定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共有人为原告、被告,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原告占50%,被告占50%。

201x年x月x日,原、被告共同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交xx银行、担保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380000元;借款期限30年,自201x年x月x日至204x年x月x日;每月最低还款额1493元。

201x年x月x日,放款380000元。截止202x年x月x日,贷款余额为347082.87元。月还款额均为1493元。

202x年x月x日,北京市xx区xx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原告共有份额50%,被告共有份额50%。

被告举出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欲证实双方离婚后一直是由被告负责偿还房贷。原告称对有图片显示的转账金额其予以认可。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按照110万元价值分割北京市xx区xx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3996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在离婚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北京市xx区xx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约定原、被告各自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该房进行分割,现原告主张分割共同房产,于法有据。离婚后原告抚养子女,从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考虑,北京市xx区xx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扣除贷款余额后由原告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另,离婚后由被告负责偿还的房屋贷款,为双方共同之债,原告应负担二分之一。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