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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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律师: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贷款由男方偿还,贷款未还清前女方可以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43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抵押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未经抵押权人xx公司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现原告要求xx公司先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后再清偿债务,xx公司明确表示在债务清偿前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将xx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第三人予以配合;2、请求判令由原告向第三人偿还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4、请求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要求第1至3项诉讼请求依次履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x年x月x日原被告在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在第三人处约有170万元房屋贷款由被告偿还,但被告现不能按照约定进行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暂时没有能力支付涉案房屋的剩余贷款,具体需要的时间看原告可以宽限多久。

 

第三人xx银行辩称:我司仅在xx公司收取款项,被告名下相关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的权利人是xx公司。

 

第三人xx公司辩称:在我司未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否则会影响我司的合法权益。除非其已经清偿完毕全部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意原告加入债务,但在债务本息还清前,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以与我司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在与我司签订的个人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199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x年x月x日,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被告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x年x月x日,被告(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约定被告向xx公司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168个月,贷款用途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告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为xx公司向被告提供本协议项下个人贷款而产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1x年x月x日,被告与xx公司向北京xx公证处申请办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协议》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同日,北京xx公证处出具xxx号公证书。

201x年x月x日,被告(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个人房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涉案房屋为其履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xx公司同意接受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合同第5.3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201x年x月x日,被告与xx公司向北京xx公证处申请办理《个人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同日,北京xx公证处出具xxx号公证书。

201x年x月x日,xx公司在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

202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在北京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处理”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的:2、住房抵押款:双方自有住房,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x字第xxxx号。该房于201x年x月x日抵押给xx公司,抵押资金200万,至本月已偿还至170万,此项抵押资金170万归男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的:1、双方自有住房,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x字第xxx号。该房于201x年x月x日抵押给xx公司。此套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抵押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该房屋解压时,男方必须配合女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被告在申请上述贷款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婚姻状况为无配偶。xx银行提交《个人房产抵押类信托贷款资产转入提交材料清单》及材料附件,其中包括中信银行新零售信贷管理系统截图、被告户口簿复印件及(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xx银行新零售信贷管理系统截图显示被告公安身份核查婚姻状况为“已婚”。户口簿复印件中婚姻状况一栏为“有配偶”加盖“变更”印章,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有如下手写内容“婚状,离婚,201x.x.x”,加盖“xx派出所xxx”印章。《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加盖“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档案资料专用章”印章,主要内容为被告与原告离婚,涉案房屋归被告单独所有。

庭审中,被告陈述为申请贷款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材料,其中户口簿中的“变更”印章系被告通过网络寻找x贷款公司(被告表示记不清贷款公司具体名称)办理,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由贷款公司提供、由被告提供给xx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与原告于民法典实施前签订《离婚协议书》,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抵押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未经抵押权人xx公司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现原告要求xx公司先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后再清偿债务,xx公司明确表示在债务清偿前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