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遭拒,王辉律师一招击破“其他家庭成员异议”迷局
摘要: 明明符合条件,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却被一句“其他家庭成员不同意”挡在门外。行政机关认定异议人资格时,完全忽略其“他处有房”的事实。王辉律师精准抓住政策漏洞,成功说服法院撤销错误行政答复,为当事人争取到重新审查的机会。
一、奶奶去世父亲离世,公房变更申请为何被一纸答复拒之门外?
张某某自幼与奶奶尚某某、父亲李某某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直管公房中。2006年奶奶去世,2023年父亲也相继离世。张某某名下无其他住房,户籍一直登记在涉案房屋,她认为自己完全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2023年7月,张某某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了变更承租人申请。然而,2024年1月12日,丰台房管中心作出答复:不予变更。理由有二:一是同一户籍的叔叔刘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二是经现场调查,涉案房屋已被张某某出租,认定其未在房屋内居住。
张某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从小在涉案房屋长大,父亲去世后因伤心暂时搬离,找人代为照看房屋,怎么就成了“不符合共同居住条件”?叔叔明明有自己的住房,凭什么他的“不同意”能一票否决自己的申请?
二、行政机关的“其他家庭成员异议”,到底谁才有资格说“不”?
接到案件后,王辉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王辉律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长期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研究与实务,对直管公房变更政策有着深入的理解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规定,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原承租人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但很多公房管理部门在操作中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中的“其他家庭成员”,并不是泛指原承租人的全部亲属,而是特指同样符合前三个条件的家庭成员。也就是说,有资格提出异议的人,本身也必须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
王辉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审查时,不能只看到“有人不同意”就拒绝变更,而必须先审查这个“不同意的人”到底有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三、精准锁定两个突破口,用证据链击碎行政答复
围绕这一核心思路,王辉律师从两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个突破口:叔叔刘某某根本没有提出异议的资格。
王辉律师调查发现,刘某某虽然在涉案房屋有户籍,但早在1994年就搬离了涉案房屋,2000年单位又为其分配了住房,其《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载明了其名下房屋情况。在奶奶尚某某2006年去世时,刘某某已有正式住房并在该房内居住。因此,刘某某不属于“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根本无权对张某某的变更申请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以刘某某“不同意”为由拒绝变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个突破口: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
公房管理部门称现场调查发现房屋被出租、张某某未居住。王辉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该证据反映的是2023年9月至12月的情况,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是否共同居住”这一时间节点完全是两回事。张某某父亲2001年离婚后由父亲抚养,法院判决书已确认父子二人居住在涉案房屋。行政机关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在奶奶去世前两年未在涉案房屋居住,其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2024年5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辉律师在庭审中逐一驳斥了行政机关的认定逻辑,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既错误认定了异议人的资格,又未能证明申请人不符合居住条件,被诉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丰台房管中心作出的被诉答复,并责令丰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张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王辉律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曾参与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群众接待工作,并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从事听证员工作。长期专注于房地产领域,对直管公房、商品房、央产房、回迁安置房等各类房产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也面临公房变更、房产继承或权属纠纷等难题,专业律师的精准判断和丰富经验,往往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