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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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权律师代理某市政公司票据利益返还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钦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28日,某开发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向某市政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8日。该汇票经某市政公司背书转让给某运输公司用于支付运输费,某运输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某科技公司。2022年7月29日,某科技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随后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同年10月24日,某运输公司在系统中清偿签收该票据,并向某开发公司及某市政公司发起追索。因未获清偿,某运输公司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某市政公司要求支付运输费。2023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2023)某法民终第5434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市政公司向某运输公司支付相应运输费,并确认某市政公司享有案涉票据权利。因某开发公司未返还票据利益,某市政公司委托王钦权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开发公司返还票据利益7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市政公司在丧失票据权利后,是否仍有权向出票人某开发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及利息计算的起算时间与标准。某开发公司辩称案涉汇票确系其出具用于支付工程款,但对某市政公司是否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存疑,且不认可利息等其他费用。王钦权律师指出,虽然某市政公司因超过两年时效丧失了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已通过基础关系履行了债务,依法重新取得了案涉票据的权利,有权依据票据法主张票据利益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开发公司签发的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符合票据法规定。因某开发公司到期未支付票据金额,导致某市政公司遭后手追索并依基础关系履行了债务。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市政公司享有案涉票据权利。虽然某市政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票据到期日已超两年,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依法仍可向出票人及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某开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判。最终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市政公司票据利益70万元,并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某开发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当事人票据权利因超时效而消灭的危机,王律师精准切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一法律路径,通过梳理复杂的票据背书流转与基础法律关系,成功将前案生效判决转化为本案的核心证据。庭审中,王律师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清晰论证了当事人履行基础债务后重新取得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当事人的本息诉求,最大程度挽回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