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原告郑某、被告厉某以及案外人吴某、王某四人各自独立承接某市某区某村外立面改造工程。为结算便利,郑某与吴某共同委托王某和厉某出面接收工程款,后续再根据各自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分配。2022年6月22日,各方当事人进行对账,由被告厉某书写各自剩余未结清的工程款金额,原告郑某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结算完成后,郑某顺利收到从王某处对应的2.5万余元款项,但应当由厉某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厉某却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委托王钦权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厉某返还工程款1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及工程款分配关系,以及被告厉某是否实际拖欠原告郑某工程款;第二,被告厉某应当支付的具体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被告厉某对双方曾进行对账及签字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具体应付金额存在一定分歧。原告代理律师王钦权通过梳理双方对账单、转账凭证等证据,清晰还原了各方委托收款及工程量分配的事实,明确了被告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厉某应支付原告郑某工程款11.5万元,该款项须于202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厉某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郑某自愿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厉某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调解策略能力。面对多方主体交叉委托、账目繁杂的困境,王律师精准梳理对账单与转账凭证,迅速锁定被告欠款事实与具体金额,夯实了诉讼基础。在庭审阶段,王律师并未一味追求判决,而是敏锐捕捉被告的付款意愿与资金状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将“判决”转化为“调解”。通过促成被告一次性付款与原告解除保全的良性互动,不仅大幅缩短了回款周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实现了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实务智慧。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