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王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11月1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随后双方于2025年2月12日正式签订《钢结构住宅主体建房合同》,约定由被告某公司为原告进行钢结构住宅主体建房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施工进度、款项支付及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赵某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最初请求确认上述两份协议及合同已于2025年4月27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建房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原告垫付的钢架运输费七千余元、转运费一千八百余元、吊装费七千八百余元、脚手架租赁安装费六千余元及预埋件电焊费五百余元,支付地基建设补贴款1万元及违约金6.8万余元,各项诉请暂合计20.1万余元,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将标的金额调整为10万元。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涉《意向协议书》及《钢结构住宅主体建房合同》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节点如何认定;其次,在合同解除后,被告某公司应当退还的建房款数额如何确定,原告主张的各项垫付费用及地基建设补贴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被告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最后,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多轮磋商。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的耐心调解与双方的充分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钢结构住宅主体建房合同》;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退还原告赵某6.5万元(该款项已给付完毕);二、原告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施工再无其他纠纷。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原告赵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面对复杂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王律师精准梳理了合同解除、款项退还及各项垫付费用的法律关系,为客户制定了务实的诉讼策略。在庭审及调解阶段,王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有效证明了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及被告的违约事实。同时,王律师注重客户沟通,引导客户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将标的金额优化至10万元,大幅降低了诉讼成本与风险。最终,王律师凭借出色的危机处理与谈判能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不仅为客户快速追回6.5万元退款,更彻底化解了纠纷,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