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素有运输业务往来。2022年1月,原告诉称,经双方结算,某建设公司结欠运输费77万余元。为支付该款项,某建设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票面金额7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约定若未兑付则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后该汇票到期未获兑付,原告向案外人清偿后,向某建设公司及其唯一股东龚某主张连带支付运输费及逾期利息。某建设公司抗辩称,双方无直接运输合同关系,业务系案外人顾某转交;从未与原告结算,对账单系原告单方制作;原告名下无运输车辆,且存在恶意取得商票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二、若存在,双方结算的运输费金额如何认定;三、原告票据权利未实现时,能否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支付运输费;四、一人公司股东龚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实施的对账、转账等行为对公司有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及经司法鉴定确认的《协议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关于欠款金额,原告提供的单方确认单不予采信,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结算,扣除已付现金及汇票作价金额,核定尚欠18万余元。关于票据问题,原告将汇票背书给案外人实质为票据贴现且无效,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依据基础运输合同关系主张汇票作价金额56万元。因龚某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运输费74万余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逾期利息,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审查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的77万余元高额诉请,王律师精准切入“合同相对性”与“结算效力”两大核心,通过梳理案外人介入运输的背景,有效削弱了原告直接主张的合理性。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单方对账单,王律师积极申请笔迹鉴定并质证,成功促使法院剔除无效力证据,将法院认定的欠款本金大幅核减。此外,王律师就票据贴现无效及基础法律关系竞合提出专业抗辩,厘清了票据权利与合同权利的边界,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出色的商事诉讼策略与实务经验。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