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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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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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赵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钦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苏XX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对原被告双方对诉争房产是否具有物权权益等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张钦江律师,男,三级律师,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