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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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肥城市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钦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荣华XX民委员(以下简称仪阳荣华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3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系荣华XX村民,自1999年1月1日承包了村里地块编码为00125面积1.77亩的土地。2016年因修高速公路占用了上诉人承包的该地块1.4亩土地,其他占地村民都按照村委会的分配方案领取了每亩40000元的占地补偿款,但被上诉人拒不支付上诉人应得的补偿款,该案应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仪阳荣华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地补偿金5600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原告李XX要求被告仪阳荣华XX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上诉人已经领取了涉案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被上诉人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决定,因此上诉人请求支付的占地补偿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钦江律师,男,三级律师,毕业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