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增城区擅长办理土地案件的律师 改变土地用途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39人看过举报


广州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

z决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z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z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本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高国土规划调查,案涉“过坑”土地2010年至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而案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第z一条约定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第五条、第七条约定投资兴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此某四社与徐某一、徐某二签订案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在案涉土地性质未有转变的前提下,某四社与徐某一、徐某二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01107

  • 昨日访问量

    32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