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
判z决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z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z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经本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高国土规划调查,案涉“过坑”土地2010年至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而案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第z一条约定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第五条、第七条约定投资兴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此某四社与徐某一、徐某二签订案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在案涉土地性质未有转变的前提下,某四社与徐某一、徐某二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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