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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宅基地房即将拆迁,买卖合同无效后能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53人看过举报


宅基地房即将拆迁,买卖合同无效后能按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一般如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出来的话,就没有评估宅基地房价值的必要,直接按现金补偿标准计算房屋价值即可。但也不是一定这样,法院也有权决定评估,并以评估的价值判决赔偿,而评估的价值肯定是低于拆迁补偿标准的价值的,所以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没有评估,直接判决先返回购房款33万,拆迁补偿标准是327万,减去33万除以2是增值的一半147万,最终买家得到的赔偿是180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已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因此,黄买家要求江卖家向其返还转让款3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无效所致损失金额认定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涉案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江卖家在明确知悉法律及国家政策对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且黄买家并非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获得使用权的涉案宅基地房屋转让给黄买家,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与此同时,黄买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也应有一定的了解,故其对合同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确认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黄买家在要求江卖家向其返还转让款的同时仍有权向江卖家主张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依照黄买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涉案房屋的现值计算为3270273.95元(204.3240㎡×15000元/㎡+205413.95元)。黄买家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为330000元,故江卖家应赔偿黄买家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470136.98元【(3270273.95元-3300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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