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能真正反应事实才有效。如果有迹象表明证明内容不一定是事实,则法院不会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分割宅基地房(宅基地证是父亲名字,但重建过),大儿子主张房屋是父母重建的,不是自己重建的。妻子主张房屋是自己夫妻重建的。为了查明重建时间,大儿子提供了3份经济社出具的情况说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3分情况说明内容不一,前后矛盾,不能做为建房时间的认定证据。最终,法院根据其他材料,确认具体建房时间无法认定,但可以认定是在大儿子婚后重建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建房时间的问题。虽然钟大儿有提交相关《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房屋系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审理阶段,相关社区经济联合社已经先后出具三份《情况说明》,且部分《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前后矛盾,陈述内容不一? 考虑上述情形,同时考虑该经济联合社并非法定的房屋管理部门,故本院认定不能依据钟大儿最后提交的该份《情况说明》来认定案涉房屋的权属? 考虑到案涉房屋系无证房屋,故其使用权等权属情况应结合案涉房屋的建造情况、出资情况、居住出租情况、拆迁协议的签署情况等事宜来认定? 现本院经审查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确切的建造时间和确切的资金来源,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可见,案涉房屋无论是谁出资所建,但建设时间确系在钟大儿与陈大媳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