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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集体土地承包诉讼律师 合同无效如z何赔偿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75人看过举报


广州法院一定会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判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法院会委托评估公司评估损失金额,但不一定会完全参照评估的金额认定损失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评估公司评估的损失金额为38万,但法院认为,评估报告的前提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实,但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最终没有采纳评估报告,而酌情确定损失金额为8万元。

判决书节选:

至于直接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何某自述其的损失物品包括临时住房、电器家具、鸡鸭、树木及纱网、竹竿等。但从何某的举证情况看,其在评估时提供的《物品价格评估明细表》、一审时提交的损毁物品及价值清单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存在多处矛盾,且无合理解释,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何某还提供了证人证言、照片等佐证其的陈述,但上述证据无法确定其的具体损失项目及数额,亦无法确定物品已被损坏或损毁,并未完成举证责任。而且关于树苗的损害,何某也确认谢某是将树苗拔出堆放在一起,其与证人都表示被堆放的树苗搬开浇水还是可以救活的,因此其请求以物品全部损坏予以计算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时法院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司法评估委托书》明确价格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是有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且因间隔时间较长,只能以何某提供的《物品价格评估明细表》作出,而非是对何某实际损坏物品的价格评估,故何某主张按照该明细表的项目以及高于委托书评估价格的数额予以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何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导致其实际的财产损失数额难以认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酌定何某的损失为80000元,谢某应向其赔偿56000万元(80000×70%)。何某的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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