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规资局或街道办能查询到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就可以认定权属。如果查不到,仅凭宅基地证复印件是打不赢官司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戴某凭一张宅基地证复印件立案,要求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法院立案后向规资局和街道办发函询问房屋登记情况,均答复查询不到登记记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戴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应否归戴某所有。对此,本院分析评定如下:戴某主张其应享有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前提系其为案涉房屋的权属人。但经审查,关于《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能否证明戴某是案涉房屋权属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案中,首先,戴某仅提供《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该证据不符合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其次,戴某主张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称原件被骗取丢失,但又未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故其主张无法证实,且与常理不符。最后,经法院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发函征询,均无法核实案涉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也无法查询到案涉房屋产权记录。因此,戴某提供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判决,驳回戴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