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能给另一方补偿,另一方也同意的话,就房归一方,给另一方补偿。但实践中较少能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宅基地房的市场价值无法评估,又不能上市交易,普通的评估也并不能反映真实的价值,故法院一般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判决宅基地房的使用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登记在妻子名下,但登记只有1层。婚后二人加建了6层,共7层。法院审理后判决第1、3、5、7层归妻子使用,第2、4、6层归丈夫使用。
判决书节选:
关于14号房的使用问题?第一,谢夫主张该房系在谢夫与杨妻婚姻存续期间拆建,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其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与其主张相互印证?杨妻虽称14号房系其个人财产,并主张该房屋系其与前夫共有,该房2-7层系其在与谢夫结婚前加建,与谢夫无关,但其对加建房屋的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采信谢夫主张,认定14号房在谢夫与杨妻婚姻存续期间拆除重建,建后未取得新的权属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14号房无合法报建手续,但不能否认其二至七层客观使用价值的存在,现谢夫要求处理新建后的14号房的使用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14号房二至七层如何使用的问题?谢夫主张14号房第二至四层的使用权,第五至七层由杨妻使用,杨妻则坚持认为14号房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处理使用问题?综合考虑14号房的房屋面积报告书载明情况及双方对房屋面积、结构的陈述,双方离婚案件中的情形以及后续双方对房屋管理、使用的互相配合,本院酌定14号房第二、四、六层由谢夫使用,第三、五、七层由杨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