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最好的证明就是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协议等明确约定是一方出售婚前房产并将售房款用于婚后买房。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就需要凭收取售房款的时间金额、支付婚后房产的购房款的时间金额等来推算,有很大的风险,因为钱是种类物,很难证明卖房的钱和买房的钱是同一笔钱。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妻子要求分割丈夫名下婚后买的一套房。丈夫主张这套房虽然是婚后买的,但是是自己出售了自己婚前房产的钱买的,所以还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出售房屋的时间和金额与婚后买房的时间和金额相差仅几个月,可以认定是婚前资金婚后买房,判决房屋是丈夫个人财产。二审法院认为货币是种类物,丈夫当时银行卡进出款非常频繁,丈夫无法证明出售婚前房产的钱就是用于婚后买房的钱,改判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但考虑到丈夫出资较大,认为丈夫可以多分。酌情判决丈夫补偿妻子155万(房屋价值52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房屋及车位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案房产及车位登记至丁夫名下的时间是在双方结婚之后,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双方对于婚后财产未有作特别约定,故根据上述规定,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丁夫主张该财产的资金来自于其出售婚前两套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丁夫出售的两处婚前个人房屋取得的款项进账后,既有部分取现、消费,同时也在其间有其他来源的款项存入,由此可见丁夫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的财产并未作明显的区分,在账户中均体现为货币形式,而货币属于种类物,无法认定案涉房屋资金来源100%来自丁夫出售个人婚前房产?因此,一审认定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资金均来自于丁夫而认为属于丁夫个人财产明显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案涉房屋及车位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案涉房屋及车位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均同意案涉房屋及车位归丁夫仅对于是否应当补偿以及补偿金额存在争议。一方面,王妻确表示“当时有说卖掉XXX房屋和XX市的房屋来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另一方面,丁夫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案涉房屋及车位前出售了两处房产,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案涉房屋及车位的出资贡献度可以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又考虑到案涉房屋及车位在婚后增值较大,再结合王妻带女儿共同生活,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处理原则,在双方已就案涉房屋及车位作价达成一致意见为520万元的基础上,本院酌情认定丁夫当向王妻补偿155万元? 对于超出上述金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