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199讲:夫妻婚内借款,离婚后能起诉还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还贷还要看是不是提前还贷,如是丈夫婚前房产,妻子可主张分割婚后还贷部分,也可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如增值多就主张分割增值部分,如提前还贷金额大就主张分割婚后还贷部分。也可一起都主张,关键看妻子如何主张。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夫妻离婚后,妻子主张分割丈夫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240万元。丈夫主张房子不是自己的,是代母亲持有的,首付和婚后提前还贷240万都是母亲支付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代持,房屋是丈夫的婚前财产。至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母亲的赠与,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给丈夫一人的,故是赠与给夫妻二人的。但考虑到丈夫一家的确贡献较大,酌情认定丈夫对婚后还贷部分240万分70%,妻子分30%,故丈夫需补偿妻子72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17号房屋婚后还贷的分割问题?何夫主张其并非案涉17号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实际系借名代持,但何夫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代持主张不予采纳。案涉17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均系以何夫名义签订,且何夫系该号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应认定何夫系房屋权属主体。案涉17号房屋属于何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在何夫与邓妻婚后通过何夫名下银行账户还贷。各方确认案涉17号房屋在邓妻、何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合计为2115717.89元,邓妻要求分割得婚后按揭还贷的一半;何夫则主张婚后按揭还贷款项来源于其父母,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17号房屋提前还贷款项240万均来源于何夫母亲的转账?对于婚后的其他按月偿还的贷款,绝大部分来源于何夫父母的转账,但也有很少部分来源于ATM存款、邓妻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对于何夫父母的转账,肖母主张如不认定案涉17号房屋系代持,则该款项应属于对何夫个人的赠与,但是相关款项在转账时并未有此备注,而关于相关款项系赠与给何夫个人还是赠与给何夫、邓妻双方的判断时间应是赠与行为发生之时。何夫与邓妻现已经离婚,从常理上分析何夫的父母与何夫在本案中应属于利益共同体,肖母现阶段关于只赠与给何夫个人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在相关款项不足以证实系赠与给何夫个人的情况下,应认定系属于对何夫、邓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何夫还贷账户在婚后偿还的款项共计2115717.89元,应当认定属于何夫、邓妻共有,但是在分割该款项份额时,鉴于该款项绝大多数来源于何夫父母的转账,相比邓妻而言何夫的贡献明显更多,在分割该款项时对该情形应当予以考量,以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上述还贷款项由何夫分得70%、邓妻分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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