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既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知道股权已查封并同意垫资解封,就不能随意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付某起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理由是股权已被查封,自己风险太大,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情况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都知道,签订后再主张风险过大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付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解除情形,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应负有审慎义务。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已阅读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已出质某银行,各方同意协调质权人现注销原有的股权出资手续,由付某提供临时质押,待股权转让完成后,重组后的股东再与质权人办理股权出质手续,即付某对其受让的股权存在质押以及其需提供临时质押均已知悉,对股权质押可能造成的风险已有预判,其选择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其自己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应当恪守履行。
其次,根据已生效的某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已实际参与美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该案已支持付某向毛某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80万元及违约金,该判决已实际执行完毕。
再次,已生效的某号民事判决认定,某银行并没有不同意或不配合办理股权出质的注销手续而是告知了相应程序,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某提交临时担保一致,且案涉股权依然登记在毛某名下,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本案中,本院向某银行发函询问质押权能否履行及办理手续情况,某银行亦未明确其不同意办理股权出质注销手续,而是提出代偿该行认可的价值相当的贷款金额,此回复亦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某提交临时担保所达到的效果一致。付某怠于履行提供临时质押担保导致案涉股权迟迟未能办理注销质押手续,其在履行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违约,其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毛某退还股权转让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