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房产赠与并过户后,不能轻易撤销赠与。如要撤销赠与,需满足三大条件:(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出资帮儿子购房,属于赠与。后父亲起诉撤销赠与,理由是儿子反对自己再婚殴打、虐待自己,并提交了报警回执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报警回执仅能证明双方曾产生冲突,但不能证明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或殴打虐待父亲,于是判决驳回父亲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吴父在起诉时要求取回涉案房屋中的三分之二产权的理由是撤销赠与,可见吴父是确认虽然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由其及原配偶古母全部出资,但夫妻已将房屋赠与给吴子。吴子确认大部分房款是父母出资,其是受赠取得房屋。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是由吴父与原配偶古母赠与给吴子均无异议。吴子是否有实际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影响。
现吴父要求撤回赠与,应根据法律规定判定是否具备撤回赠与的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吴父提供的证人陈述的事实仅是听吴父的单方陈述,没有亲眼所见,因此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吴父提供的报警回执仅能证明双方曾经产生冲突,且吴父没有伤情病例等其他辅助证据,无法证明吴子对吴父进行殴打、虐待的行为,因此,吴父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子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吴父要求撤回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