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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出资较多的子女能要求多继承父母房产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7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对父母出资或照顾较多的子女,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儿子主张是自己出资重建的母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建成后也是自己是使用,故房屋是自己的,不是母亲的遗产。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补偿协议是母亲签名的,故房屋属于遗产,判决各子女均分。二审法院认为,大儿子有建房出资收据,虽不能证明全部出资,但可以证明出资较多,应当多分,改判大儿子分45%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某号宅基地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卢母的遗产、应否以及如何继承? 案涉某号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卢母名下,虽然该宅基地房屋在后续有拆除重建,但是并没有重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仍为被继承人卢母;又根据案涉《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示,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母,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载明的被拆迁人(有权人)亦是被继承人卢母? 被继承人卢母202036日去世,案涉某号宅基地后续重建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均发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卢大儿在委托书中亦签字确认案涉争议房屋的被拆迁人为被继承人卢母,即使委托书中的“卢母”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受托人卢大儿签名确认的事实也能从侧面佐证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主体,卢四儿亦在《回迁安置结算表》中被拆迁人(有权人)处签名确认号被拆迁人卢母回迁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 综上,卢大儿关于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卢母遗产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该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卢母的遗产并进行法定继承?

    关于该房屋如何继承的问题,卢大儿主张其出资修建了案涉房屋,卢二女则主张该房屋的修建由全家参与;本案卢大儿提供了建房时检材材料支出、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在案涉房屋修建时有参与修建,且案涉房屋自建成后由卢大儿进行出租、管理,缴纳各项费用,即使卢大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个人出资全部资金修建了案涉房屋,卢大儿对案涉房屋修建作出的较大贡献不容否定,在继承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时应对该情形予以考量并对卢大儿予以多分,审判决卢大儿等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份额对卢大儿而言有失公平,本院二审对此予以调整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案涉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权益由卢大儿继承45%份额、卢二女继承25%份额、卢三女继承15%份额、卢四儿继承15%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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