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他人卖房,后业主不承认收到房款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院根据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进行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委托李某售房66套,李某将其中一套房屋卖给刘某,刘某付清全款。后公司不承认收到刘某房款,因刘莫最后一次付款时间是2018年2月5日,而李某在2017年7月17日就已经付完66套房款1000多万,故不包括刘某的房款。李某解释其垫资付款。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已付完全款。
判决书节选:
刘某作为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房款义务。涉案房屋交易总价为219.8万元,现刘某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2017年7月1日、2018年2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10万元、1898000元,因而主张其已付清了房款。李某(受委托人)确认收取了刘某的房款219.8万元,但表示已转交给了江某公司(委托人),江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对于李某收取该房款后是否有交付给江某公司的问题,根据2016年11月8日的《丰某项目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粤安公司应向向某雄的账户支付转让款,或“每销售一套丰某房产,买受人所付的购房款(包括通过按揭贷z款所支付的购房款),直接支付至指定的向伟雄账户”。现李某提交了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的多份银行转账单,证明其在该期间向向伟雄的账户转付了1480万元,其中就包含了刘某的购房款219.8万元。向某雄确认收款的事实,但指出并不包含刘某的购房款,因为刘某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是2018年2月5日,而李某在2017年7月17日前已付完了该1480万元。对此,李某解释为是先行为刘某向江某公司垫付房款。该解释虽有违常理,但在双方未明确每一笔付款用途的情况下,李某及粤安公司有权将其支付给向伟雄账户上的款项划定具体性质和分配相关的用途。而且,刘某作为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清楚知道李某是江某公司的代理人,其将房款支付给李某属于善意履行合同,其也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代江某公司收取房款。另一方面,即使李某未将收取刘某的房款转交给江某公司,这也是江某公司与粤安公司因履行《丰某项目权益转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江某公司可以另循途径解决。据此,法院认定刘某已向江某公司付清了涉案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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