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第106讲:买房开发商送车位,送普通车位还是机械车位?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或开发商负责人的承诺,如合同没约定,业主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送什么类型的车位,则开发商有权决定赠送车位的类型。如下面这个案件,张某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在合同约定送车位50年使用权。后开发商送张某一个升降型的机械车位,张某不满拒绝接收,并起诉开发商要求送一个普通车位。法院审理后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承诺送何种类型的车位,开发商有权决定赠送车位的类型,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有权要求业某公司向其交付普通车位(非机械车位)?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张某与业某公司签订《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基于张某购买涉案房屋,业某公司提供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内1个车位给张某使用,车位使用期限为50年,若业某公司指定给张某使用的车位被其他业主先行使用导致张某无车位停放车辆,则张某可使用业某公司指定小区内的人防车位。从上述约定可知,双方是以附赠的方式约定业某公司提供涉案小区内的一个车位给张某使用50年? 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小区车位分为普通产权车位和机械车位,双方对于业某公司应当交付给张某使用的车位类型产生争议,张某认为应交付普通产权车位,业某公司认为应交付机械车位。对此,本院认为,业某公司在行政部门的审批备案表显示其将涉案小区的产权车位用于出售,并备注销售价格。而涉案协议为业某公司向张某赠送50年的车位使用权,且并未约定业某公司向张某交付车位的具体类型及具体位置,业某公司认为其需交付的车位为机械车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张某认为业某公司需交付普通产权车位,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业某公司需交付的车位为普通产权车位。因此,张某认为业某公司应当交付的车位为普通产权车位,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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