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要,但造成损失的金额一定要确定,如金额还不确定,法院就暂时不会支持赔偿的诉讼请求,需等金额确定后再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驳回了公司要求股东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黎某作为力某公司董事、林某作为力某公司监事,决议将力某公司应收政某公司货款予以抵扣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欠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个人债务,并对抵扣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本院认为,虽某案判决力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但该判决认定的主债务人是李某,力某公司应当在李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未执行李某财产,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综上,力某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目前均无法确定,其起诉请求李某、林某、黎某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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