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注资后又抽逃资金,公司能起诉返还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注资后半个月就转出,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最终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判决该股东返还出资款到公司账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应为股东出资纠纷。关于陈某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2004年12月8日,陈某向意某公司开立的注册资本专用存款账号内转入出资款100万元后,意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核准设立,上述出资款于2004年12月31日即被陈某支取,虽然支取的备注为“工资、奖金”,但该100万元注册资金被支取时,仅距离意某公司成立半个月,且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资金的具体用途。故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陈某抽逃了上述100万元出资。另,对于该二人于2010年6月23日分别增资的400万元和2012年3月15日分别增资的50万元,上述800万元在转入意某公司账户内的次日即2010年6月24日即被转入广州市喜某商贸有限公司7999970元,上述100万元亦在转入意某公司账户内的次日即2012年3月16日即被转入广州市祥某建材有限公司,陈某未能提供与广州市喜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祥某建材有限公司有任何合同关系的证据,且意某公司的上述银行账户除了上述资金往来外,并无其他任何交易往来,故上述事实足以认定陈某抽逃了其分别新增的450万元资本。综上,法院认定陈某抽逃了其对意某公司的500万元出资,故意某公司诉请其返还各自的出资款50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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