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签订协议处分企业财产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处分企业财产需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否则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有3个股东,其中两个股东签订了协议处分公司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有效,二审法院改判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于某是否有权依据《承诺书》向郎某主张剩余款项248150元。首先,关于诉争财产的性质。根据双方陈述,诉争款项为1496300.32元执行款中一部分。该笔执行款源自于永佳行(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法人)与其他公司的诉讼,属于其他公司需支付永佳行的款项,故诉争款项属于永佳行,并非是郎某个人。
其次,关于《承诺书》的性质。永佳行的股东有郎某、于某、宁某,于某主张宁某仅是挂名股东,但根据工商部门查册资料,可显示宁某是股东,且在涉及到本案执行款领取中,也需宁某继承人授权,方将执行款项打入到郎某的个人账户。综上,本院确认宁某是永佳行的股东。即便是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私自处理属于永佳行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事主体处理自身财产的前提在于其享有合法所有权,涉案执行款项属于永佳行,并非属于郎某个人,由于宁某的继承人并未参加到本案诉讼,即便是《承诺书》属实,郎某个人也无权对永佳行的财产进行处理,故于某主张根据《承诺书》分配剩余款项,缺乏依据。郎某申请对《承诺书》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与本案的处理并无意义,本院对郎某的申请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