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法务工作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网|华律网

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

明法清源、抱诚守真

打印此页 返回列表

法务工作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05人看过举报

法务工作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熊武林

题记:本文为笔者多年来在教育系统从事法制工作的过程中获得的一些实践体验和感悟,近期整理成文,既算是对过往历程的一种回顾,也是实务干货,希望对有需要的人士有所裨益。

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的今天,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法务人员却是一个“不受待见”的群体,因为他们经常说“不”。面对业务部门辛苦辛苦谈成的业务合同,或者绞尽脑汁想要开创的创新性工作,法务人员时常以“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等语句,宣判其“死刑”。要在防范风险和促成交易的两难选择中巧妙地实现平衡,法务人员除了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也要熟知所在单位的业务知识,还需要能驾驭全局的大智慧,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才能集“美丽与智慧一身”,成为人见人爱的香饽饽。

法务工作的“有所为”,在于要敢于说“不”。法务部门天生就是一个说“不”的部门,法律工作注定就是一个说“不”的职业。面对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严重违反现行法律的所谓创新性工作,不管它带来的利润有多高,体现的政绩有多大,法务人员都要敢于说“不”。笔者在政府部门从事法制工作期间,一直坚持这个基本原则。有些事情,明显违背法律原则,但领导或业务部门的主管从特别的角度考虑,比较迫切想干成这个事情,可能会给法务人员施加一定的压力,这个时候,敢于坚持原则也就体现了法务人员的担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首先会表明自己的态度:这个事情,领导或业务部门要坚持干,可以去干,但我绝不会在法律审查意见上签字;签字放行,首先就是显得我非常不专业,第二就是将来出了事情连累了领导和同事。话说到这个份上,只要是还对法律有所敬畏的领导,我想也不会再一意孤行。当然,在面对法律难题时,法务人员能积极寻求破解之道,既防范了风险,又促成了交易,自然是锦上添花之举了。但是,法务不是“法师”,受个人知识、视野、能力等局限,法务人员不可能无所不能,包打天下。所以,很多业务问题还是要交给专业部门去判断和定夺,法务绝不能越俎代庖或大包大揽,把所有责任都自己扛。我签署法律审查意见时,可以放行的合同,一般只签“无重大法律问题”七个字,如果谁敢写“无法律问题”这个五个字,我想,要不是无知无畏,就是胆大包天。

法务工作的“有所不为”,就是不要给业务部门增加无谓的麻烦和障碍。不管什么性质的单位(司法部门等专业法律单位除外),法务部门都是辅助部门,业务工作才是单位的核心工作,辅助部门的核心工作就是为业务部门服务。所以,一个称职的法务工作者,不但要敢于说“不”,也要善于说“行”,不能有意无意地给业务部门增加麻烦和障碍。比如,面对一份业务部门非常急切的合同,法务工作者在审查时,没有发现重大法律风险时,就要敢于放行,不能因为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如某些用语可能不够规范,某些表述可能显得多余,去跟业务部门较劲。法务工作不是文字工作,在某些没有实质法律意义的文字表述上过于较真,可能真会让业务部门觉得你这个人比较“讨厌”。毕竟,促成交易也是法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单位业务工作上不去,法务工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此外,在当今之体制下,笔者认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务人员,除了对法律的熟练运用外,对政策的熟悉和把握也十分重要。政法政法,“政策是法律的灵魂”;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政策为指导,“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这些应该成为法务工作的常识。特别是政府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全面掌握和理解政策,是其能正常运转的关键。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对政府部门和公益性事业单位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还要“政策允许才能为”。笔者在政府部门政策法规处工作多年,工作时间越久,就对处室名字的含义理解越深刻,为什么这个处室要叫政策法规处,而不是法规政策处呢,自是有它存在的道理。因为在我国,政策确实摆在法规的前面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未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9313119387

相关阅读

沙马牛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复核刑事裁定书

  • 全站访问量

    73830

  • 昨日访问量

    1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熊武林律师团队 - IP属地:湖南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