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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贡赎奴与子路受牛及失物招领费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1040人看过举报

子贡赎奴与子路受牛及失物招领费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IPhone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近日,出于对四川传媒学院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该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迅速引起关注。

学生的说法,无非是拾金不昧不该收钱,保管失物是校方保卫处的天职。那么,失物招领费该不该收呢?我想起了两个经典的故事:子贡赎奴与子路受牛。

春秋时期,鲁国规定,国人凡有去国外旅行者,见有鲁国人在外沦落为奴,可花钱把他赎回,回国后可去国库报销费用。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外面看到有鲁人为奴,遂赎回,赎后却不去国库报销。别人由此称赞子贡品格高尚。孔子知道后,大骂子贡,说他做错了。别人奇怪了,做好事赎了人,而不去报帐,这不是高尚吗?孔子说非也,子贡的做法反会导致更多的奴隶不能从国外被救赎。子贡不报帐,将来别人看见鲁人为奴,本想赎,却犹豫,我赎买后,若去报帐,别人会嗔怪:以前有人不报帐,你去报帐,你的品格不如他。若不报账,自己的负担过重,这样,这个人只能装聋作哑不去赎人。因此不报账的做法实际是在阻碍更多的鲁国奴隶被救赎,是有害的。另一个故事:有人落水,孔子的大弟子子路跳下水去把人救起。家属送他一头牛答谢,子路大方地收下。别人就议论了:下水救人还要钱?孔子知道后,表扬了子路,说他做得对。因为救了人,人家要报答,可以收受,这样就鼓励以后的人乐意施救,从而使更多落水者得救。

从两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对所谓的“道德婊”不以为然。行善后,接受奖赏的行为并不是不高尚的行为。做好事得不到好报和做坏事得不到惩罚的结果最终都是助纣为虐。好人没好报,是对善行的践踏,是以高尚的名义封杀善行善念。行善得不到应有的好处和奖赏,就会沦落为既无光荣又无好处的事,应该说违背了人之趋利避害的本性。只有让行善成为一件名利双收的事情,善行善举才能在人类社会中顺应人性、大行其道。作恶应该得到惩罚和鞭挞,但行善更应该得到奖赏和鼓励,若压抑甚至颠倒人性,这个社会只会变得虚伪扭曲、面目可憎。

关于设立所谓的“失物招领费”,四川传媒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解释称,目的是为了鼓励校园内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这个制度确实也发挥了较好的效果,该校学生丢的东西基本最终都能找到。

事实上,设置“失物招领费”并非无法可依。归还或保管失物,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应属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如果拾得者仅是善意占有物品的控制者,失主就有义务承担无因管理之债,即拾主因拾取、管理、归还丢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第112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说,“失物招领费”并非不可取,只是存在数量合理性问题。谈到这笔“失物招领费“的构成,孙浩睿说:“学生们交5元的话,学校其实也会支付5元给捡到东西的人,这笔钱原本就是校方和学生各支付一半的。每年有新生来报道的时候都是学校丢失东西最多的时候,最多的时候,学校在一个月就要花出去八九千元给捡到东西的清洁工。”

道德是个好东西,但道德绑架绝非好事。拾金不昧固然要提倡,但也不能一味地要求人人不求回报。违背人性之举只会曲高和寡。数千年来,我们习惯了虚伪的道德说教,喜欢站在道德的高地去要求别人,但自己未必表里如一。在儒家文化的传承上,我们对孔子顺应人性的务实思想是完全背离的。还好的是,我们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完全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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