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
丁某某于2017年7月到原告B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参加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021年7月15日,丁某某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挤伤,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没有安排人员护理,也没有支付住院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经认定,丁某某构成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丁某某工伤治疗终结后,B公司为其调整了工作岗位,但丁某某因手痛无法工作,于2022年6月12日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同意丁某某辞职,可仅向其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20元和鉴定费300元。
B公司称,丁某某工伤治疗终结上班后,公司为其安排了适应工作,不存在失业的可能,但丁某某放弃企业为其安排的符合其条件的工作,故不得以此向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某作为B公司员工,因工伤构成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丁某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遂判决B公司支付丁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29万余元。
律师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的主动权在职工,而非用人单位。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