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自身患有牙周炎,保险公司便以此为由要求按50%比例赔偿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合理吗?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陆鑫律师代理伤者一方,通过扎实的司法鉴定意见和法理分析,成功推翻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抗辩,为客户争取到全额赔偿共计15.5万余元,有力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韩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韩某面部裂伤、多颗牙齿脱落、牙槽骨骨折。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韩某伤愈后经司法鉴定:其牙齿缺失构成十级伤残;但鉴定同时指出,韩某自身存在中度牙周炎,牙齿缺失为交通事故外力与自身疾病共同所致,交通事故为主要因素(占比更高),自身疾病为次要因素。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50%参与度计算,意图少赔一半。
【律师价值】
面对保险公司的“疾病参与度”抗辩,陆鑫律师没有退缩。他紧扣鉴定意见中的关键表述:交通事故直接导致韩某“41-43牙槽骨骨折、44创伤性牙齿脱落”,即外力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虽然医学上自身疾病对损害发生有一定影响,但在法律上,这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律师向法庭清晰阐述:侵权责任看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或原有疾病。只要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人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压低护理费标准、否认误工费标准等抗辩,陆律师逐一举证回应:护理费中有10天实际聘请护工支出2100元,有收据为证;误工费虽未完全获支持,但律师提交了村委会证明、项目部停发工资证明、银行流水、工日本等证据,最终法院参照建筑业行业工资标准认定了11511元误工费。对于电动自行车损失,事故认定书已载明车辆受损,法院最终酌定500元。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自身疾病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事由”,对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抗辩不予支持。这为客户多争取了6万余元赔偿(按原主张的50%计算,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3.1万余元,保险公司仅愿赔6.5万余元,实际全额获赔)。
【判决结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韩某各项损失共计155406.27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739元,由被告张某承担2682元,韩某仅承担57元。
【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或原有疾病,一般不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动辄以“参与度”为由打折赔偿,往往缺乏法律依据。遇到此类情况,委托专业律师及时固定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在庭审中精准反驳,是争取全额赔偿的关键。陆鑫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深刻理解,成功为客户挽回了数万元的损失,体现了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陆鑫律师